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学生就业工作是学院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就业服务理念,完善我院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实现毕业生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全面统筹就业工作。学院就业工作采用“学院—系—专业教研室—就业指导教师”四级包保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划分责任主体,严格督办落实。学院深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理念,全院教职工群策群力,集思广义、凝心聚力,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及社会资源,积极开展访企拓岗行动,深挖就业市场潜力,最大限度地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学院建立激励机制和量化考核长效机制,将就业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奖优、评审等重要一级考核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就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取消各项奖优、评审资格。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全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市场导向、双向选择、优生优荐、两级管理”的原则,学院不断加强对学生就业工作的咨询、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以建好“访企拓岗”台账、“一生一策”台账和“困难帮扶”台账“三本账”为核心,以算好“政治账”、“经济账”、“责任账”为指导,实施“12345”就业工作举措,即强化就业核查,做实“一个界限”;强化责任担当,做好“两线合一”;强化访企拓岗,做优“三个一批”;强化就业指导,做细“四个精”;强化考评机制,做到“五个挂钩”。
第六条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年度就业工作业绩考评制度,并根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其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二章 就业工作职责体系
第七条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采用四级包保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包保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在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负责包保学院就业总体工作,各系包保本系就业全面工作,各专业教研室包保本专业就业全面工作,就业指导教师包保分管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级包保主体对负责工作实行“五包”:
(一)包工作方案制定。根据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包工作计划实施。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包目标任务完成。严格按时限要求和目标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包工作动态反馈。定期向上一级组织反馈工作动态,及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五)包工作质量。严格对照工作规范和标准,对工作完成质量进行考核、监督。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学生就业相关的方针、政策与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学院学生就业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负责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学院开展访企拓岗工作,统筹就业基地建设、协议签署及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招聘活动,积极举办线上线下毕业生大型招聘会及专场招聘会;
(五)负责组织核准及上报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及去向落实率;
(六)负责组织做好毕业生去向登记审核及毕业生去向落实率核查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就业年度质量报告;
(九)负责学院学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系主要就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院学生就业方针、政策与规定,制订和实施本系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落实“一把手”工程,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及社会资源,集思广义,举全系之力,确保高质量完成本系学生就业工作;
(三)负责完成本系学生就业咨询与指导工作。负责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规范建立就业工作三本台账;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系学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双选”活动;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安置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开展本系访企拓岗工作及合作协议签署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系就业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责;
(七)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组织签订、初审和登记及保存工作,实时监测,以日更新、周报告的形式确保就业统计实效、准确;
(八)负责本系学生毕业生生源信息核准、毕业业去向登记及其它就业相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九)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教研室的主要就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本专业学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学生就业咨询与指导工作;
(三)负责本专业访企拓岗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组织签订、初审和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教师的主要就业工作职责:
(一)密切与企业联系,积极推荐分管学生就业;
(二)及时了解学生状况,做好分管学生就业指导、就业签约和就业协议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及咨询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融入专业教学,课时总数为38学时。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选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材、编制课程教学实施大纲、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和监督课程开展。
第十六条 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运行,并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特色就业能力项目实训。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定期组织任课教师业务学习、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学院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生涯体验周、就业指导讲座、职业生涯规划证书考试等就业指导相关活动。
第四章 就业程序与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系负责组织本系毕业生完成注册并绑定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毕业生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审核审核生源信息并进行毕业去向信息登记后,系统生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相关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系负责做出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并存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等材料由系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的要求及时转出,档案清单和交寄手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第五章 就业经费及考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向招生就业处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额度不低于学院年度学生全部学费的1%。系用于就业工作的专项经费不得少于学院划拨全部二级经费的6%。
第二十五条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专款专用。招生就业处经费主要用于就业指导课时费、访企拓岗、供需见面会、比赛活动、学习培训和奖励。系经费主要用于就业指导费(按指导学生每人每月15元,共6个月计算)、访企拓岗、供需见面会、发表就业工作论文、比赛活动和奖励。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其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10%。系对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超过本系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20%。
第二十六条 系负责制定和严格遵守本系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其办法应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送学院财务处备案审查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对系就业工作依据《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核定下一年度系就业工作专项经费额度。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合格成绩为90分。成绩合格及以上则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全额发放;成绩为85-89分,核减就业专项经费的5%;成绩为80-84分,则核减10%;成绩为75-79分,则核减20%;成绩低于75分或毕业去向率低于90%,则核减50%,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的专项经费部分将用于对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系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学生就业工作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7年4月30日。原《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