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党政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3-06-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院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有关设备、信息、数据等资源进行整合为全面数字化的整体过程。

第三条  学院校园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四条  学院信息化以“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服务全局,深化应用,融合创新,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学院和本部门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与管理目标。

第六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主管学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文件。系(部)、各职能部门应设信息化建设联络员,由信息化建设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行。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学院有关部门,遵循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规范的基础上,按照“需求主导、目标明确,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流程优化、安全保障、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的原则,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系(部)、各职能部门编制的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发布前报送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审核,确保规划统筹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统一公布,接受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规划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颁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信息化建设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学院机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学院保密、保卫等部门,依法做好数字平台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的制度。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登记并开通用户。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实行“教职工、在校生、外来人员区别上网”的制度。通过信号、IP、可访问站点黑白名单等授权的划分,隔离各类上网行为。

第十六条  在学院智慧校园(数字校园)平台应用系统中推广应用电子签名。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在学院数字平台应用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建立数字平台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智慧校园(数字校园)平台应用系统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发现事故后一个小时内报告学院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各系部、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各自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所配套的业务数据库,并对其业务数据库的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对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学院重要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容灾备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光缆、移动通信线路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学院总体规划和系(部)规划。

第二十条  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由各通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院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学院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院道路地下管沟建设经营性信息管线的,所利用的空间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建设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及行政用房的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应当同步规划建设信息管道和楼内信息暗管、暗线以及配套机房,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及行政用房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建设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按学院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使用部门功能,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评估审核,与使用部门共同制定可行性调研报告及设计任务书,并协同学院建设部门共同落实。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依法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参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参数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经学院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平台以及政府要求的其他信息工程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学院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整合学院信息资源。学院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发学院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通过学院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学院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学院公共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基础数据的共享访问和授权使用。

第三十一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系(部),制定和完善学院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系(部),编制学院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学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所列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当互联互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或者封锁目录所列的公共信息资源。

第三十三条  数字化平台以及政府要求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工程的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学院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在智慧校园(数字校园)站群系统建立栏目和发布内容;以及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站群系统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办公网及站群系统建立栏目,应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院级领导批准后,报送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协同宣传统战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系(部)、职能部门在办公网发布的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员统一发布;在站群系统发布的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对各系(部)、职能部门在办公网、站群系统发布的不合格信息有权予以删除或退回。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职能部门应强化信息更新管理,保证网站内容及时更新。二级网站内容若长时间不更新的,党委宣传统战应发布公告公示。

第四十条  系(部)、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在办公网和校园站群系统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个人用户对本人在社交平台、视频平台发布的所有言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有权配合监管部门,动用技术手段追溯特殊内容发布者信息。

第四十三条  系(部)、职能部门及个人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应接受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控制。恶意进行网络攻击、传播病毒者,经查出并确认后,报送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终端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终端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和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指各种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指接入互联网的办公及教学用计算机。

第四十五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作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计、监督建设及维护管理部门,有权对学院网络终端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四十六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对级使用的网络设备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职能部门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建立设备明细账,并在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明细账应注明设备的品名、规格、数量、购入时间、发放时间、保修年限、使用地点、保管人、设备调配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四十八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所有网络设备进行维护。

第四十九条  系(部)、各部门的计算机设备接入互联网应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后方可连接,并在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对于计算机设备的采购、维护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与信息化建设相关设备的采购和更新项目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指导、遴选、评审和论证,编制成规范文本,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有关部门核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技术参数时,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咨询。

)各职能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统一维护。

)各系(部)办公用计算机与教学用计算机、用于实验实训的公共教学计算机多媒体教室用计算机由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进行软件维护和硬件设备维修

)对因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或损毁者,照价赔偿。对系统造成影响者,按照情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信息化队伍建设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  系(部)、各部门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计划与施行;负责本部门网络终端设备的登记、归档、记录工作;负责与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沟通本部门涉及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将培训费用列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三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定期就网络安全、终端设备维护、系统及软件维护等方面对各系(部)、各部门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培训费用列入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四条  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应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就计算机应用、网络安全等方面知识开展讲座和培训,以提高全院教职员工信息化建设综合水平。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行为,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六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管理办法网络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