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印章由学院统一制定刻制范围,由院办负责具体办理。
二、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全 权负责。
三、 监印人对未经批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四、 凡是对外一切事宜盖公章需由申请人到院办填写“使 用印章申请表”,持表经院长批准,,院办方可盖章。
五、 有关学生学籍、学历证明等事宜,需院长审批,到院 教务处开具证明,加盖院教务处公章。
六、 有关学生办理退学事宜,需院长审批,到院教务处开 具便函式证明,加盖院教务处公章,然后到院办加盖学院公章, 最后送院保卫科办理户口事宜。
七、 其它有关学生需加盖学院公章事宜,需学生本人申请、 班主任签字到学生处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八、 各部门公章应统一由院办管理使用,有关部门如需自 己保管使用,需经院长审批,院办备案。
九、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正常办公时间之内。
十、印章严禁携带外出,如特殊情况不得不带出,需由院 长批准,由监印人带章一同办理。
十一、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应迅速及时向有关 部门汇报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簽。
十二、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