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党政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2-05-11

学院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印章由学院统一制定刻制范围,由院办负责具体办理。

二、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全 权负责。

三、 监印人对未经批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四、 凡是对外一切事宜盖公章需由申请人到院办填写“使 用印章申请表”,持表经院长批准,,院办方可盖章。

五、 有关学生学籍、学历证明等事宜,需院长审批,到院 教务处开具证明,加盖院教务处公章。

六、 有关学生办理退学事宜,需院长审批,到院教务处开 具便函式证明,加盖院教务处公章,然后到院办加盖学院公章, 最后送院保卫科办理户口事宜。

七、 其它有关学生需加盖学院公章事宜,需学生本人申请、 班主任签字到学生处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八、 各部门公章应统一由院办管理使用,有关部门如需自 己保管使用,需经院长审批,院办备案。

九、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正常办公时间之内。

十、印章严禁携带外出,如特殊情况不得不带出,需由院 长批准,由监印人带章一同办理。

十一、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应迅速及时向有关 部门汇报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簽。

十二、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